民政部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来源: 民政部门户网站  时间: 2010-05-18 09:58

 民函〔201024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成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决定准予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成立登记。该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教育部。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协会应于每年531日前向我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协会的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应及时报我部备案。

 

二○〇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