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湖南师范大学法学教授黄捷处了解到,原湖南大学副教授黄礼攸、杨建觉诉教育部的行政诉讼案目前已有新进展: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后,两教授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6年9月 ,本报以《两副教授被解聘后》为题报道了湖南大学以“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为由,对该校建筑学院副教授杨建觉、黄礼攸作出解聘并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处理一事,引起广泛关注。杨建觉、黄礼攸以“违反法理规定,怠于行使职责”之名起诉教育部。
两人称,湖南大学作出解聘决定的主体违法,终止与原告之间的劳动人事关系违法,其“解聘决定”违反了正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所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但原告在今年4月28日以邮政挂号信向教育部寄送申诉材料后,两个多月内没有收到回复和处理。
9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驳回起诉。
这两份于同一天作出的行政裁定书指出,依照教师法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教育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原国家教委关于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中规定,教师对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由其所在区域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因此,教育部对于杨建觉、黄礼攸提出的申诉并无相应法定职责。
代理诉讼的湖南师范大学法学教授黄捷对这一判决表示“非常意外”。他说,2000年中国农业大学职工田向荣因不服中国农业大学对其作出的“自动离职”处理决定,向教育部提出申诉。同年7月,教育部决定对田向荣的申诉不予受理。对此不服的田向荣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教育部履行对其申诉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当时作出判决认为,教育部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其职责不仅限于国务院关于“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之范围,其还应当履行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因此,教育部有受理教师及教育辅助人员申诉的法定职责。
黄捷说,16年前的田向荣案早已生效,应成为判例。然而,同样基于维权理由起诉教育部的杨建觉、黄礼攸却被裁定教育部对于教师提出的申诉并无相应法定职责。
湖南大学原党委书记刘克利表示,两份裁定书明确了教师可以依据教师法维权,但提出教师对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由其所在区域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其意思可能是指湖南大学地处湖南,然而2014年经教育部核定的《湖南大学章程》明确指出,湖南大学是教育部直属高校。
记者了解道,本报报道引起国内教育界人士高度关注。不少高校教师表示自己的维权也面临同样的尴尬境地。
而被解聘的两位教授所在的湖南大学中对此也有不同看法。时任党委书记刘克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高校推行聘任制是改革的方向,这一点毋庸置疑,但其推行必须纳入法治轨道。
“由教育部颁布实施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四项为: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他坦言,当初湖南大学行政部门推行“五人小组”来考核全校教师的做法,没有经过上述合法程序。“2009年是因为学术委员会在评教师职称中有遗留问题,指定5个人起鉴别作用,但后来就变成权力巨大的、能随意评价教师去留的“五人小组”,这绝对不是当时的初衷,并且该机构组成方式没有行文公布。
刘克利认为,此次被解聘的杨建觉和黄礼攸两位教师,在湖南大学属于比较能干、善于创新的老师,但这样的老师最终被解聘,无法理解。
“像这样搞建筑设计或美术的老师,要他们像理工科教师那样去搞‘科研’或去刊物上发表理论文章,这种考评方式是不科学的。”刘克利认为,作为艺术类的教师如何界定其“科研”成果,值得探讨。
刘克利透露,两位教师被解聘后,曾向他投诉过,他觉得两位教师反映的情况有道理,于是安排学校工会和学校人事处进行调解,但没有结果。
据了解,整个聘任制改革期间有200多名教师被低聘或解聘。“几年下来,一个改革政策使17%的教师受到了冲击,这时候就应该要考虑这种改革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刘克利说。
刘克利认为,湖南大学的改革走在了全国高校的前列,但决策中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实践中出现偏差和失误,应该可以纠正。此案对于研究高校该如何推动高校聘任制改革和教师基本权益的保护,有着典型意义。